凌晨二時許,仍然憤憤得睡不著。腦海只想起六月二十九日香港電台的一篇新聞報導,如此大刺刺地寫道:
「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與大律師公會會面後,晚上見傳媒,強調經修訂的立法會空缺遞報機制符合《基本法》和人權法,又說,《基本法》並沒有規定,必須由補選來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,因此,遞補機制不會因為沒有補選,而違反憲法、或剝奪選舉權。」
(出處: http://www.rthk.org.hk/rthk/news/expressnews/20110629/news_20110629_55_766250.htm)
現今政府官員和司長的邏輯顯然非常非常有問題。首先,他們認為補選是不必要的,因《基本法》沒有清楚地明文規定。公民黨余若薇議員一言即「斃」之:「《基本法》沒有寫明市民有呼吸的權利,這是否表示政府不准市民呼吸?」可見,這樣的思考方式是如何弱不禁風,何等的荒謬絕倫。
另外,《基本法》沒有進一步規定的,便可以由政府自選推敲。只要政府自己合心意就行了,無必要向市民咨詢,即管霸王硬上弓,引用的理由多麼的可笑和不合邏輯,沒頭沒腦的市民是分辨不能反抗不得的,加上保皇黨建制派人多勢眾,足夠票數就可以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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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的香港政府,是何時變了心的?
或許以後不應在香港政府的前頭加上「我們的」,因我們這些小市民在政府官員心目中,地位原來是那麼的微不足道,所以花一點從地產商收來的賣地所得,賣賣廣告,築一個網上咨詢平台,用公帑做台大戲來個假咨詢也可免則免了。
不知道是否打算用省得來的公帑,為唐唐度身訂做一個更美輪美奐的選舉前「大洗底」網站呢?
原來妳一直心裡沒有我,只有唐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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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我眼中,選舉是一場遊戲,一場參選人之間的「零和遊戲(zero-sum game)」。
最近的一次元朗區議會補選投票程序可作為例子:
『選舉事務處發言人今日(六月二十五日)說:「投票過程十分簡單,只需幾分鐘時間。」他說:「選民到達投票站時只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,在選票上與所選擇的候選人姓名相對的圓圈內,用投票站提供的印章蓋上一個『剔』號,然後將選票向內對摺,放進票箱內。」』
(出處: http://www.info.gov.hk/gia/general/201106/25/P201106250121.htm)
我想提出的重點係:投票時,選票只需我蓋上一個『剔』號,選擇一位最心儀候選人,而沒有指示我們選民,考慮萬一當選人因意外、身體狀況或私人理由無法完成任期,填寫『2』為你心目中的次選,甚至填寫『3』為第三選擇。勝出的一位可被委任,第二第三得票多的只算是在選舉過程中白陪跑了一趟,瀟灑走了一回,最後甚麼也沒得到。選舉畢竟,只是一場「零和遊戲」而已。
這樣的一個一人一票的投票機制,假如我將『剔』號印在A候選人的圓圈內,即已完成表態,我選A候選人代表我為我區的議員,由於我的選擇權是有限的,只能在芸芸參選者選擇其一,這樣即是間接指出,我不冀望B或C或D候選人成為代表我發聲的議員。即使B或C或D同屬一個政黨或份屬友黨也好。
又假設A真的當選了但在任期內不幸離世,B是原本第二得票多的候選人,但我和大多數的當初選了A的選民,在選舉時並不同意B候選人成為代表我發聲的議員。可以肯定的是,同意B出任議員的選民人數,必定比投票一刻間接不同意B出任議員的選民人數為少。如果按照政府的遞補機制運作,讓B自行補上空缺,結果會使許多選民失望,因B這位落選人根本不是他們當初想要的,亦違反了當初大多數人的意願。
再者,每次選舉都是不同的個別事件,參選人之不同,選民的意願也隨之改變。沒有A,我選C也是可以的,為何妳那麼肯定我必然會選B?
選舉依然是一場「零和遊戲」。在此前提下,遞補機制並不合乎一個選舉結果應多數人同意的遊戲規則。既不能做到選舉合理公平的原則,那麼黃司長又豈能勉強硬說遞補機制符合人權法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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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讓人驚訝的,是黃司長發言時,林局長站在背後,好像默默地在打氣。記者問黃司長是否憑良心行事,黃司長沒有回應。
司法制度一向強調獨立,法律又是在何時甘心淪為政治的工具?政府的喉舌?為政府而服務?
來年國際間法制質素排名,香港又不知道因此事件而大摔特摔至何等位置?
沒有司法獨立,沒有公平的選舉;選舉權遭踐踏,就連最簡單的咨詢民意的意圖也欠闕,香港除了強權政府,還剩下什麼引以為傲之處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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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見及文章開首引文中黃司長及政府獨特的邏輯思考方式,為免再一次意願遭曲解,本人特此於文末嚴正聲明:
「沒參與遊行的人,並不表示支持任何形式的遞補方案。」